签订影片联合摄制协议后又与第三方拍摄同名影片,是否构成违约?
2021年10月16日,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摄制合同,约定双方联合投资、共同摄制影片,其中乙的工作内容包括编剧、导演,双方确认以乙创作的剧本拍摄影片。乙的剧本为矿难题材。因主管机关机构改革,致使对剧本审查周期延长,影片并未如期开机。后乙发现甲拍摄同名影片,编剧与导
2021年10月16日,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摄制合同,约定双方联合投资、共同摄制影片,其中乙的工作内容包括编剧、导演,双方确认以乙创作的剧本拍摄影片。乙的剧本为矿难题材。因主管机关机构改革,致使对剧本审查周期延长,影片并未如期开机。后乙发现甲拍摄同名影片,编剧与导
文/汐溟联合摄制影片合同中约定一方负责剧本开发并限定了编剧,负责剧本开发的当事人便应委托指定的编剧创作或修改剧本。合同中编剧便具有指定性。若负责剧本开发的当事人委托其他编剧会有何种后果?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?